淮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于2024年5月23日经市政府九届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顾 坤
2024年5月30日
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安涟水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淮安涟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处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涟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干扰源排查和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通信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净空保护区域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第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