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
(2024年5月8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化管理区域包括:洛阳市城市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市停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共治共享、市场运作、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停车自治,保障基本停车需要。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停车秩序,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以及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停车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鼓励参与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等监督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县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根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依法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依法增建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