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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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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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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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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力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助推唐山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司法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shmcs@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31日

    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聚焦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灵活选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健康城市水系统,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项目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全市水利工程审批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和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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