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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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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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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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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典型案例

      值6月8日世界海洋日来临之际,上海法院发布10个典型案例,旨在以此让司法更加深度融入现代海洋城市治理之中,促进培塑海洋法治文化,增进全民海洋法治意识,为营造良好的海洋城市建设发展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据悉,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从多个不同视角展现了上海法院在各审判领域为加快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实践。包括依法惩处刑事违法犯罪,守护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平安;增强海事商事审判功能,优化涉海投资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造海洋科技自主创新体系;提升金融司法效能,更好服务海洋实体经济;严格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构筑绿色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旅游消费领域纠纷解决,塑造高品质海洋文化生活等,全方位阐释上海法院海洋司法的理念与成效。

    / 案例1 / 协同推动岸线清退整治  优化海洋发展战略空间
    ——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0日,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滩涂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长江口某港口约27000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投资对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工程无偿归属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均遵照履行。2009年2月,被告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2019年3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被告限期腾退土地,但均遭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原告。被告辩称,其投资将承租区域圈围成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规定,其享有滩涂使用权,相关部门应协助被告补办滩涂使用手续。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风险。经组织调解,被告同意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但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拒绝腾退,亦拒绝停产停业。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涉案滩涂的使用权利,现租赁期限届满,被告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被告虽辩称其享有涉案滩涂使用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取得圈围滩涂的相关许可手续,且对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为被告应负合同义务,故依约应将相关区域及工程交付给原告。

      典型意义

      滩涂是受海洋潮汐作用产生的潮间带,既是海洋生态系统重要一环,也是重要的战略后备空间资源。案涉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毗邻“崇明东滩湿地”“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虽由历史原因被出租用于混凝土生产、加工,但在加快优化陆海统筹空间规划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海岸带综合治理不断深化,及时腾退回收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原合同租期届满后,仍继续占用相关岸线资源,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海洋城市建设要求。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分期先予腾退、确保全面清退”的工作思路,深度运用生态环境多元协同共治工作机制,联合驻区河长制办公室协商研究工作方案,协调被告主动先行腾退部分滩涂,交还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对剩余部分拒绝腾退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积极回应了海洋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功能提升的发展需求。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2 / 高效调处海上风电平台纠纷  保障海上能源建设项目实施
    ——某海洋工程设备公司诉某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5日,某海洋工程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海工公司)就其所属“振江”水上平台向某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投保船舶一切险。2020年7月4日,“振江”水上平台在沿海海上风电场拔桩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平台无法正常升降,导致发生平台浸水事故。上海打捞局在平台建造厂家的辅助下,历时两月有余对平台开展打捞救助工作。平台打捞出水后,在修船厂进行了为期四个多月的维修。海工公司因该事故支出巨额拖航、打捞救助、修理等费用。2021年9月17日,在与保险人就保险理赔金额协商未果后,海工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及其常州分公司连带支付保险赔偿金近2.4亿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水上平台系具有船名的海上移动式装置,由海事局登记并取得船舶证书,实践中被作为“运输工具”接受管理等要素,应认定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上海海事法院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同时,一方面就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船舶修理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向各方明晰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组织各方公估人出庭阐述专业意见并接受法庭质询,对于各方无差异部分项目先行梳理确认,引导各方缩小差距,适时抓住主要矛盾,最终达成以保险公司向海工公司支付1.87亿元以解决涉案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署后数日,两被告即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海洋经济和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开发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建设维护成本高,海上施工环境复杂,事故风险较大,损失金额高,对司法保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出更高需求。该案中,海工公司因海上事故遭受损失,能否及时获得理赔,让企业尽快平稳渡过难关,将对项目后续施工及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法院积极协调各方求同存异,促成调解,既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又节省了高昂的定损费用,实现各方共赢效果。随着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包括海上风电在内的海底光缆、海洋观测、减灾防灾、航道治理等涉海基础设施和功能性项目建设活动更趋频繁。本案的妥善解决正是上海法院依法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领域矛盾化解,保障海洋城市设施建设,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动实践。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

    / 案例3 / 保护船舶企业专利技术成果  推高海洋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某船舶集团公司诉某路桥公司、某汽车公司国防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船舶集团公司系案涉国防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自2013年4月10日公告起生效,国防知产局于2017年8月2日出具《国防专利解密审批通知书》,并于2017年12月29日决定将该国防专利文件解密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该专利成为普通专利;同日,国家知产局发布解密公告。2017年9月1日,工信部发布行政许可公告,其中包括了由被告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应急架桥车。而后,汽车公司许可被告某路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路桥公司、汽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汽车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解密公告日前,其不可能接触到未公开的专利文件,故不构成侵权;路桥公司则辩称其是产品销售商,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防专利的申请及保密工作,在解密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国防专利条例》未作规定的,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的特殊规定,并不影响国防专利自公告授权日起享有专利法所给予的保护。涉案专利权自公告之日2013年4月10日起生效,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涉案专利公告授权日之后。汽车公司以国防专利解密公告日前无法接触专利文件为由,提出其在解密公告日前实施国防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遂判令路桥公司、汽车公司停止侵权;汽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路桥公司对合理费用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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