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执行遵循哪些原则?如何选择交叉执行方式?最高法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4年7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一、交叉执行是新生事物,是执行工作的一个创新,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和要求?
答:改革创新是时代潮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新时代的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需要牢牢把准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总的来说,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必要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但是,发现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做好沟通释明工作。二是坚持便利性原则。“两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三是坚持规范性原则。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通过有效借助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发挥交叉执行制度“千里眼”“显微镜”的功效,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上述三项原则的框架下,各地法院可以大胆试、放手干,边干边谋,边谋边干,以交叉执行的“小切口”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