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主体,亦可称为回避的适用对象,是指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根据本条规定,回避适用于以下两种主体:(1)审判人员;(2)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关于审判人员。2018年修订的《》第对审判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该条规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审判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其中“等”字为等外等,“等”字说明审判人员不仅包括该条明确列举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还应当包括庭长、副庭长等。《》(法释〔2011〕12号,以下简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