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2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根据《》《》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的规定。
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的规定:
(一)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第第二款的规定;
(二)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第第二款的规定;
(三)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第第一款的规定;
(四)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第第二款的规定;
(五)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第、第的规定;
(六)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