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79号
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有关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卫生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波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波兰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