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4〕1号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草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3日
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林草营商环境,引导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委托的技术单位诚实守信,提升省林草局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向省林草局及其委托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受申请人委托编制有关申请材料或者办理申请的技术单位,依照法定、约定、承诺负有义务的,一并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诚信,是指申请人(包括技术单位)依法向省林草局及其委托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履行法律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申请人诚信管理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去诚信(以下简称失信)信息等。
第四条 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
第五条 行政审批处(政务窗口)牵头负责省林草局(包括其委托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工作,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申请人诚信信息:
(一)林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省林草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其他林草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文书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