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体育局,市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5月24日印发的《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管理办法》(赤政办字〔2013〕107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净空审核程序
第四章 其他
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 》、《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日常管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跑道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气象、无线电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