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局起草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1.邮件发送至:shengjuaj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0351-838366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附件:《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 质量协议
第五章 物料与供应商管理
第六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七章 共线管理
第八章 质量保证
第九章 质量控制
第十章 稳定性考察与留样管理
第十章 投诉、召回、药物警戒、委托终止
第十一章 相关报告要求
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企业遴选与审核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十四章 附则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落实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b证持有人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为,指导其对受托方开展监督管理。
第三条 【总体要求】 b证持有人依法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其委托开展药品生产、经营、销售、储运、药物警戒等活动的单位的管理,保证受托单位依照协议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质量管理要求】b证持有人严格落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并持续改进,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要求。
第五条 【资质要求】b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按照规定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后方可上市销售药品。当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许可登记要求进行变更。
当放行上市产品的数量增加时,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增加专业人员,保障产品处于风险可控状态。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批准后12个月内,未申报上市许可申请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机构设置要求】b证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足够数量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确保满足所持有药品品种类型、品种数量、生产批次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需求。
b证持有人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其履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
第七条 【关键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公告》《检查指南》要求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关键人员的资质、职责要求按照《规定》执行。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b证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b证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b证持有人可以依据委托生产品种特点、生产规模、受托生产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各质量受权人应当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覆盖所有上市产品的放行职责。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转授权期间,原质量受权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关键人员不得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八条 【培训管理】b证持有人应当按照gmp要求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方案或者计划,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涉及人员开展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及岗位职责、卫生(一般卫生要求)、质量管理要素(包括变更管理、偏差管理、文件、培训、自检、投诉等)、设备/仪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及批记录、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微生物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特种作业等。开展委托生产时,应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人员能够持续满足生产产品的需求。
b证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所持有药品的质量属性、工艺特点、风险特征,持续强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按照要求通过培训考试系统进行个人履职能力评估,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风险交流等活动中开展的现场评估抽查,并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第四章 质量协议
第九条 【委托活动要求】委托开展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工作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b证持有人与受托方质量体系应当紧密衔接,共同构成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委托储运要求】持有人应当确保药品储存、运输活动符合等要求。委托储存、运输、销售药品的,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定期审核受托企业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确保储存、运输过程符合和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双方应当明确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责任,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确保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储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品种,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储存条件,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
b 证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通过质量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b证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