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及其司法解释、《》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3.【尽职履责】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及时查询破产企业的未办结涉税费事项,包括且不限于风险任务、纳税评估、税收核定、发票协查、稽查案件、反避税案件、举报投诉信访处理等可能产生查补税费款或处以罚款的未结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对于依职权办理事项,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中披露可能的欠缴税费情况,并加速处理。对于依申请办理事项,税务机关应提醒企业及管理人尽快办理完结。
4.【申报期限与补充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将债务人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稽查案件、非正常户等情况一次性告知管理人。
税务机关因案件复杂、查清税费债权耗时较长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申报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15日补充申报税费债权。
5.【债权登记与确认】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申报税费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费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核对后不予认可的,应进行书面回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税(费)又有应退税(费)、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符合《》第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
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的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程序中税费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