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及自然人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参加考核。
第二条 由市高院和市司法局成立联合考核小组共同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
第四条 采取每两年定期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名册和等级升降评定挂钩。具体考核事项,以考核通知为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人执业表现、管理人队伍建设、执业能力建设等,分别占比60%、30%和10%。其中管理人执业表现由个案履职评价50%、破产受理法院综合评价5%、管理人协会评价5%组成。以上各项内容的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得分按上述比例折合计算总分,90分(含本数)以上为优秀;80分(含本数)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本数)至79分为合格;60分(含本数)至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