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1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不规定不能操作的内容予以规定,对不规定清楚不利于操作的内容规定清楚;对不规定但不影响操作的内容,一般不作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