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林的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关林的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关林保护对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林内的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古树名木以及与关圣文化相关的关公信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关林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林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关林保护规划,统筹解决关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与关林保护相关的土地房屋征收、周边环境管控、异地搬迁、旅游发展等工作。
关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巡查,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与关林相关的其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关林保护、传承、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林保护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关林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关林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关林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关林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捐赠资金。
关林保护、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